各镇纪委,县直各部门纪检组(纪委、纪工委):
请将你单位今年上半年实施警示训诫谈话人员名单及档案资料于7月3日前报县纪委党风室,未如期上报单位视作半年未开展警示训诫工作。7月中旬县纪委主要领导将对未开展警示训诫工作单位的纪委书记(纪检组长)进行警示训诫谈话。
联系电话:0916-8212954
中共洋县纪委党风室
2012年6月28日